<風險管理教室>建立規範與風險文化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 2001 年正式公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 修訂方向後,儘管該委員會僅對於 G10 國家的央行與銀行業具約束力,但台灣金融主管機關與銀行業基於產業發展與市場競爭考量無不嚴陣以待,以期研擬最佳的因應之道。

目前針對新協定的討論多集中於信用風險與作業風險模型的選擇。對於市場風險,業界有人認為市場風險模型已標準化且容易建置,因此只須選擇一個適當的軟體於金融機構內應用即可;基本上這個看法有很大的錯誤。

金融機構內需要完備的風險管理規範與由上而下共同認知的風險文化,尤其是取得金融機構董事會與高階管理者的認同,如此風險管理於組織內推行方可收風行草偃之效、風險管理系統方可發生作用,並不是單單選用軟體與模型即可達成的。

金融機構之董事會與高階管理者有責任建立一個完善的風險管理架構(Enterprise- wid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廣泛地將所有之交易(Trading)、持有部位( Position-taking)、融資(Credit Exten-sion)及相關作業活動(Operationalactivi-ties)等納入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以降低可能的損失。以上這些活動所伴隨之風險均可能威脅到公司的存續經營。

此外需要建立公司內部之風險政策(Pol-icy)、與程序(Procedures)及風險限額(Risk Limits),驗證平時所使用之全面性風控系統,針對上述各類活動是否符合風險管理要求,並檢視相關商品的風險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規定。其中軟體與模型使用情形雖對風險衡量的準確程度有所影響,但是對於整個風險管理架構而言只扮演執行工具的角色。

也就是說,即使世界上最準確或最昂貴的風險模型與軟體,若沒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規範及具共通的風險文化,市場風險管理仍無法達成。

除了各金融機構內部需要努力建置完善的風險架構外,金融主管機關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金融機構內部市場風險管理的工作項目之一─「整理市場資料、再利用各個部位資料以定期產出風險報告」,已是大家一致的認知。就此工作向上、向下延伸,即就不難發現金融主管機關對業者所能夠提供的幫助了。

向上而論,國內市場資料方面仍有不足之處,必須朝向健全市場發展與制訂完善法規著手。例如:設置完善公債交易系統,以建立台灣具公認性利率曲線 (Yield Curve),建立完備之會計制度,以增加公司會計資訊透明度,並增強投資人之投資信心;設法增加股票與債券等的交易量,進而改善因流動量不足所導致的資料問題。

向下延伸,風險報表只是單單揭示風險程度,金融機構須按報表內資產曝險程度調整風險部位或是進行避險操作。政府則應儘快改善整體金融環境,以發展可供交易之衍生性商品的種類並配合將來金融機構可能的各類避險需求。另外,金融機構對部位曝險程度控管,進而從事避險活動皆屬市場正常活動,政府單位應儘量減少干預 (例如:禁止業者避險等 ),應由督促業者提足風險準備後自負盈虧,並以市場機制決定價格與遊戲規則。

(作者是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協理)